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体 育 局
2023年6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体育训练、体育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设为:国家级教练员(正高级职称)、高级教练员(副高级职称)、中级教练员(中级职称)、初级教练员(初级职称)。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五)从事体育项目训练、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练员,必需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体育教练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号)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并达到课时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初级教练员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练员工作见习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练员工作。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且具备一定的比赛指导能力。
(三)业绩成果
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按要求完成训练、竞赛任务;
2.在优秀运动队从事教练员训练工作满2年以上的退役运动员。
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2.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一名或向上级训练组织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名。
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2.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一名。
第十一条 中级教练员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练员工作。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科学制定、实施训练计划,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本项目较复杂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3.掌握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具备较强的参赛组织管理和临场指挥能力。
4.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带训期间或输送后4年内,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国青年运动会前8名;或取得运动健将称号1人或一级运动员称号3人;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获全国青年锦标赛或全国U系列前12名或全国城市联赛进入大区决赛。
(2)从事专业训练满5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全国最高水平以上比赛前3名(集体项目前8名)的优秀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不受资历、学识水平、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条件限制,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任职资格。
2.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人项目4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8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或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单人项目4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较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省级比赛前3名;
(2)取得本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成果中第1条所规定的业绩。
3.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教练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至少3人直接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4至7人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或8至12人输送至其他上级训练组织(以上输送人数单人项目按低限,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按高限),且3人以上获得自治区级各类比赛前3名。
(2)取得本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或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业绩成果中第1条所规定的业绩。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员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2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
2.系统制定、实施训练计划,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具备出色完成本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3.熟练掌握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具备较高水平的参赛组织管理和临场指挥能力。
4.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或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类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项目有关的独著论文一篇以上或联合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5.具备培养和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的参赛资格;或在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上一人前3名或二人前6名;获得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青年运动会一人冠军;或在世界青年比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人冠军并一人前三名或二人亚军或三人前三名;或破一次全国纪录或超破一次亚洲纪录;或取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一名;或二名并一人进入全运会决赛资格;或一名运动健将进入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取得全国顶级联赛前12名且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二人并参加亚洲及以上比赛。
(2)从事专业训练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冠军(集体项目前3名)或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3名(集体项目前8名)的优秀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不受资历、学识水平、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条件限制,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
2.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人项目9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14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其中5人为任现职以来输送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人冠军或二人亚军或三人前三名。
(2)在全国青运会一人获冠军或二人亚军或三人前三名,团体进入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取得决赛资格(有三名主力队员)。
(3)二人取得运动健将并一人进入全运会决赛或一人取得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4)输送后有二人入选国家队;或有二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以上比赛。
(5)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获全国顶级联赛前十二名且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
(6)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二人获冠军或四人获得亚军,集体项目获前八名。
(7)取得本条取得本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成果中第1条所规定的业绩。
3.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教练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9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其中4人为任现职以来输送;并6人及以上获得自治区级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2)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14人以上输送至其他上级训练组织,其中6人为任现职以来输送;并4人及以上获得自治区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3)取得本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成果中第1条或自治区体育竞技学校所规定的业绩成果。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两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十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两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三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四条 有关释义
(一)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比赛成绩,一般指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主管教练所取得的成绩。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认定1名主管教练2名辅助教练,单人项目认定1名主管教练和1名辅助教练。辅助教练的比赛成绩按其主管教练取得成绩的70%核定。体能教练的比赛成绩按辅助教练计算,如同时带训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比赛成绩计算。
(二)教练员年度考核由其所在训练组织(单位)负责。
(三)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各级各类体校(学校)以外的训练组织教练员带训运动员年限,从其带训运动员与所属训练组织签订培养协议之日算起。培养协议需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运动员从事专业训练满5年或满8年的起始时间以试训文件为准。
(五)征调国家队或公派援外的教练员连续在岗1年以上,在国家队或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成绩均算作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六)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职体育教练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体育教练员高一级职称时除满足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外,需从事体育教练员工作满2年。
(七)教练员指在运动训练中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专业人员。主管教练指一个运动项目成一个组别在开展训练、教学、指导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具有主要贡献的教练员;辅助教练指协同主管教练在开展训练、教学、指导工作中发挥辅助作用、具有次要贡献的教练员,如副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等。
(八)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或自治区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等。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自治区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锦标赛,自治区冠军赛,以及经自治区体育局和教育厅联合组织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九)团体赛成绩的确认为竞赛规程明确规定有专场团体赛的项目,团体赛的主力队员均可算成绩。沙滩排球比赛成绩按小团体项目赛成绩对待。以上成绩均可按个人项目名次衡量。
(十)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指自治区体育局直属的专业运动队以及自治区内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队伍。
(十一)输送
1.向国家队输送指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正式比赛或根据国家队正式集训通知,1年内在国家队集训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认定为向国家队输送。
2.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指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的运动员,根据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为试训运动员认定为输送; 足球项目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并代表新疆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且参加足球全国顶级联赛等同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
3.向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输送指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正式吸收的运动员,根据学籍证明认定为输送。
4.向其他各级各类训练组织(如体育协会、俱乐部)等输送指签订相关培训合同满3年,并代表相关单位参加省级以上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的运动员,认定为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5.同级之间运动员在不同教练员手上训练或在同一训练层次中跟换教练人选不计算输送。
(十二)公开发行的专业类刊物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8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