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体 育 局
2023年6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训练组织或具备体育健康服务资质的相关单位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运动防护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并完成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防护师专业岗位培训。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初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实践能力(经历)
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并具备以下实践操作的能力:
1.对常见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较全面的预防措施。
2.执行运动防护应急预案,进行基本的运动损伤与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基本掌握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物理检查与评估方法。
4.协助医生开展常规的康复治疗工作。
第十一条 中级运动防护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实践能力(经历)
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并具备以下实践操作的能力:
1.对常见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
2.执行运动防护应急预案,进行较全面的运动损伤与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具备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典型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3.掌握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物理检查与评估方法。
4.按照医生诊断开展常规的康复治疗工作,并合理建立伤病档案。
5.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后,至少有1项公开发表的代表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报告、学术案例等。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连续防护1年或累计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所防护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国青年运动会前8名;或取得运动健将称号1人或一级运动员称号3人;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获全国青年锦标赛或全国U系列前12名或全国城市联赛进入大区决赛。
(2)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防护师,所防护运动员单人项目4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8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或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单人项目4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较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省级比赛前3名。或者取得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3)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运动防护师,所防护运动员至少3人直接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4至7人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或8至12人输送至其他上级训练组织(以上输送人数单人项目按低限,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按高限),且3人以上获得自治区级各类比赛前3名;或者取得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2.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期间,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且每年累计参与县级以上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8次(其中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至少4次)。运动员进行体育健康服务每年累计100人次。
第十二条 高级运动防护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较为系统的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三)实践能力(经历)
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并具备以下实践操作的能力:
1.对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较全面的预防措施。
2.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掌握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检查与评估方法。
4.按照医生诊断,运用各类手段对较复杂的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进行治疗与康复,并建立运动防护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5.具有指导、培养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每年为中初级运动防护师讲授主干课程2次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后,至少有2项公开发表的代表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报告、学术案例等。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连续防护1年或累计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防护期间或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的参赛资格;或在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上一人前3名或二人前6名;或取得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青年运动会一人冠军;或在世界青年比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人冠军并一人前三名或二人亚军或三人前三名;或打破一次全国纪录或超破一次亚洲纪录;或取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一名;或取得运动健将称号两名,并一人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或进入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取得全国顶级联赛前12名且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二人并参加亚洲及以上比赛。
(2)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防护师,防护期间单人项目9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14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其中5人为任现职以来输送并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人冠军或二人亚军或三人前三名;或在全国青运会一人获冠军或二人亚军或三人前三名,团体进入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取得决赛资格(有三名主力队员);或二人取得运动健将并一人进入全运会决赛或一人取得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输送后有二人入选国家队;或输送后有二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以上比赛;或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获全国顶级联赛前十二名且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二人获冠军或四人获得亚军,集体项目获前八名。
(3)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运动防护师
防护期间9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其中4人为任现职以来输送,并6人及以上获得自治区级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14人以上输送至其他上级训练组织,其中6人为任现职以来输送,并4人及以上获得自治区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2.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期间,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且每年累计参与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8次,运动员进行体育健康服务每年累计300人次。
第十三条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三)实践能力(经历)
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具备完成以下运动防护任务的能力:
1.对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
2.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全面掌握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检查与评估方法。
4.按照医生诊断,熟练运用各类手段对复杂的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进行治疗与康复,建立并熟练使用运动防护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5.具有指导、培养初、中、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每年为中高级运动防护师讲授主干课程6次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具有从事岗位相关代表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报告、学术案例、学术会议报告等。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连续保障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累计保障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两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连续保障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十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两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三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期间,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且每年累计组织开展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次。
第十四条 有关释义
(一)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比赛成绩,一般指任运动防护师以来的成绩,适用于主管运动防护师所取得的成绩。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运动防护师,辅助运动防护师的比赛成绩按其主管运动防护师取得成绩的70%核定。如同时带训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比赛成绩计算。
(二)运动防护师年度考核由其所在的训练组织(单位)负责。
(三)运动防护师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工作时数认定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参与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工作的次数认定,以比赛或活动的主办单位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的秩序册等材料为准;同地点、同时间举办的比赛或活动认定为1次;不同地点举办的同系列分站赛事或活动,每站比赛或活动认定为1次。
(四)征调国家队或公派援外的运动防护师连续在岗1年以上,在国家队或在国(境)外所保障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成绩均可算作运动防护师的业绩。
(五)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或自治区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自治区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锦标赛、自治区冠军赛,以及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六)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指自治区体育局直属的专业运动队以及自治区内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队伍。
(七)训练组织:指以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和体育训练为主要任务的单位,体校、社会体育组织、体育俱乐部等,比如国家队、各级专业运动队、各级各类体校(学校)、体育协会、各级各类体育俱乐部等。
(八)主持:指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主持人(以项目下达合同书注明为准,如无注明主持人的,以排名第一的为主持人)。“第一完成人”应排名第1位;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应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等。
(九)核心期刊:是指本领域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期刊或SCI收录的学术期刊。
(十)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十一)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科普小册子等不能视为科技著作。
(十二)运动防护案例:是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前沿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的案例分析。运动防护案例分析应包含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以及参考文献。其中:
1.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运动防护案例要求:案例分析需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前沿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撰写字数不低于3000字,正文内容不少于全文的2/3。
2.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运动防护案例要求:案例分析需要体现如何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撰写字数不低于5000字,正文内容不少于全文的2/3。
3.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运动防护案例要求:案例分析需要体现如何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撰写字数不低于8000字,正文内容不少于全文的2/3。
(十三)学术会议级别的分类如下:
1.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组织主办的相关领域全球性最重要学术会议。
2.全国级学术会议:指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学术会议;全国二级学术会议:指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的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3.省一级学术会议:指省一级学会或协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
在各级别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案例的形式可以为口头报告(含大会报告或专题报告)、墙报交流或特别研讨(书面交流)。
(十四)运动防护主干课程:为实现培养目标和达到知识、能力结构所必须的运动防护相关主要课程,包含运动康复、功能解剖学、运动贴扎、运动急救、运动机能评定与处方、骨科评估与诊断、运动疗法(运动治疗)、体能训练等课程。
(十五)以上:本条件中凡带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