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民间纤维艺术、民间刺绣工艺、民间服饰、民间土陶工艺、民间剪纸工艺、民间编织工艺、新疆雕刻雕塑工艺、民间工艺绘画、民间金属工艺、民间劳动工具工艺、民间家具工艺、民间演具工艺、民间杂艺、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艺外观设计、造型艺术、其他工艺美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了解国家和地方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能够参与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全过程,工作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能够参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设计方案、工作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 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使用现有技术或新型技术,通过在开发、生产、设计、规划或管理等领域实践,发现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出设计和解决方案;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具备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设计技术骨干,完成县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主要参与者,在本专业科技研发、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设计与技术(质量)管理项目中从事某一方面工作。
3.能够参与完成1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
4.参与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1次,或自治区(省、部)级的专业展览2次。
5.独立完成2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特色的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民俗馆)收藏。
6.参与编写过本专业的培训教材,或参加过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7.在本专业领域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获得本专业科技成果与相关的专利授权1项。
8.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技术发展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9.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
10.参与完成本单位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11.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12.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作品经专家评定属行业内较高水平并被自治区、地州市级以上单位或大型公共场所宣传采用。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员。
2.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3.参与完成1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4.作为主要作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本专业技术创新项目1项以上。
6.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7.参与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8.独立完成的本专业作品获得国家专业评比优秀奖1项;或自治区级专业评比二等奖1项;或地(厅)级专业评比三等奖2项。
9.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备对本行业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的能力,并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艺美术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鉴定。
2.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创作设计、生产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主持过本专业产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设计项目的设计。
3.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2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
5.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6.对本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8.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研发设计本专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对技术创新和有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9.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组织完成自治区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12.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1次;或自治区(省、部)级的专业展览2次。
13.能够指导和带领工艺美术师开展工作,在政府或行业组织委托的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不少于两期。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地州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负责完成1项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提出1项及以上行业建议,并被自治区或地州市相关部门采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6.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本专业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负责完成2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并通过验收、鉴定。
9.独立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优秀奖2项;或自治区级一等奖1项或地(厅)级一等奖2项。
10.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和国家、自治区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在经济活动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本专业领域创新发展或具有引领性的意见或建议;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术成果、学识水平、艺术造诣为社会所公认。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必备):
1.在行业内举办过本人作品展和专业技(学)术论坛。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5.组织或主持解决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6.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2次或自治区(省、部)级的专业展览4次。
7.主持编写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省、部)级规范、规程;或参与编写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省、部)级规范、规程。
8.主持设计的本专业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
9.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10.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1.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必备):
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字数不低于5万字);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字数不低于3万字);或在自治区级(省、部)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评比一等奖(金奖)2项或二等奖(银奖)3项。
4.在自治区(省、部)级专业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3项或二等奖(银奖)5项。
5.专业作品被国家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1件,或自治区(省、部)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2件(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6.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担任国家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1届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2届。
9.主持的设计成果或项目成果,经国家、自治区(省、部)级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重要奖项2项。
10.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位)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或版权1项及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5项及以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10项及以上。
11.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有详尽的授学(艺)记录和教学档案。
12.在全国性或自治区(省、部)组织的本专业研修、集训、培训等活动中担任授课老师5年以上,并有完整的讲义、课件与教学档案。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