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材
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材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材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建材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建材技术(质量)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建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够协助建材专业工程师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质量)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科研工作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够解决本专业项目规划设计和专业技术设计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建材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审定),达到一定水平。
2.参与推广或应用1项以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建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指导建材专业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在技术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项目中从事某一方面工作。
2.学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改进,取得一定成效。
3.掌握有关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独立拟定本专业或本单位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
4.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1项以上中型建材工程项目的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工作。
5.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独立完成小型建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咨询工作,解决本专业技术设计中比较复杂的问题。
6.参与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改造或生产技术应用工作,发挥应有作用;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专业负责人,项目投产后运行正常,达到设计控制指标。
7.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够学习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取得一定成效。
8.参与编写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9.参与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维护工作,保证正常运行。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优秀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行业技术革新奖、质量管理成果奖、工程总承包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的建材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验收,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达到设计要求。
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或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
4.在项目实施或生产过程中,解决2项以上一般建材技术问题。
5.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
6.在行业或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创新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7.在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咨询项目文件的编制工作,成果已通过论证、审查或鉴定。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建材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技术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并实施先进的技术(质量)管理方法,效益显著。
2.应用现代管理新技术,使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有改进,取得明显成绩。
3.负责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全过程工作,项目已建成投产。
4.作为主要编制人之一,参与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的编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5.负责或主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相关工作,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效益显著。
6.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的规划、咨询、勘测、设计及现场服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的规划、咨询、勘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7.在建材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咨询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主持或参与完成规划、咨询、勘测、设计项目文件的编制工作,通过论证、审查或鉴定。
9.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工作,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完成较为复杂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维护工作,保证正常运行。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技术革新奖、质量管理成果奖、工程总承包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建材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验收,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达到设计要求。
4.作为主持人,研究开发或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行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咨询、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6.在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持(参与)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咨询报告的编制工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8.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作为主要完成人,为降低能耗、环境治理、降低成本、保证安全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小改小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