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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3〕7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系列教学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8-22 阅读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系列教学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兵团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系教学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36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系列教学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实施科教兴疆人才强区战略,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育科研、教育考试、电化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机构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教育机构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主要评价全区(含兵团)各级教育科研、教育考试、电化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机构中按照教师职称管理的在岗人员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4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初级职称分别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符合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直接认定初级职称,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含兵团)各级教育科研、教育考试、电化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机构中按照教师职称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国家政策,经派出省市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由地(州、市)、师市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能够切实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师生,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年度考核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评聘高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在基层单位或南疆送教支教(轮岗)经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5以上

第十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研一线工作,在所在机构本级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本领域领军人才或教育家型专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门领导还需在任职期间,所管理的机构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地、州、市、师市党委、人民政府表彰2次(含综合表彰)。

2.业务能力精湛,坚持五育并举,任现职以来,能够全面对教师教学、考试招生、电化教育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工作分析报告),且在基层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工作量。

3.教科研能力突出,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自治区、兵团级机构相关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地(州、市)、师市级机构相关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县(市、区)级机构相关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或参与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研究课题2项(排位前3位)。

2)获奖类: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兵团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推荐上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可视同满足本条件);或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著作类: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

4)论文类: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作者或第1作者)发表文章;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期刊发表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6)其它:参编国家教材,或主编(副主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或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写教育考试招生指导服务类丛书、刊物;或参加国家或自治区、兵团级学科命题工作;或承担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观摩课、讲座等;或参加自治区、兵团以上考试招生工作调研,调研报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肯定和采纳。

4.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或评为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或承担讲座2次以上;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或主持考试招生改革事项,具有研究制定考试招生政策规定的能力和经历;或在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中有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3)参加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教师资格面试考官2次以上;或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者,参与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指导服务相关工作的政策制定与研究。

4)被聘为高校兼职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或被聘为高校师范类专业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承担本专科生教育教学工作;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科技创新等活动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以干代训实践,获得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奖励。

5)辅导教师参加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区教师开展的各项活动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第十一条  教龄累计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1.长期在教育教研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或先进个人(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务能力优秀,坚持“五育”并举,任现职以来,能够全面地对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科研工作分析报告),且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工作量。

3.教科研能力优秀,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自治区、兵团级机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地(州、市)、师市级机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县(市、区)级机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课题类:主持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结项鉴定。

(2)获奖类:获得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参与(前3位)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3)著作类: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前3位);或参与编写公开发行与本领域相关的专业丛书、刊物等。

4)论文类:在中文正式期刊公开发表与本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6)其它:参编自治区、兵团地方课程教材;参与编写教育考试招生指导服务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4.示范引领作用优秀,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领衔人,或聘为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成为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名师等教育教学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所在机构级别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1次;在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参加所在机构同等级别以上教学成果、优质精品课、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或者担任教师资格面试考官1次。

4)辅导教师参加所在机构级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区教师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获奖。

        5胜任教育考试招生及就业服务业务的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5.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 1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 4年以上。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

1.具有扎实的知识技能,工作量达到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最低要求。

2.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能力,承担校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提供1份教学研究经验学习总结)。

4.群众满意度较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较高。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提供1篇教研、考试招生、电教、师训工作心得体会。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电教、师训、考试招生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研、电教、师训、考试招生等活动。

 

第八章  破格条件

 

第二十条  德高尚,解决重大教育教学难题,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自治区、兵团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研人员(第1位)。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自治、兵团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区或全国推广使用。

(三)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特级教师”“天山英才”等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高级教师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州、市)、师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章  答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破格申报的。

(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教育科研、教育考试、电化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机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  到南疆地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

第二十  本《条件》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本领域(学科)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精品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市、区)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二十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条件》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十七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