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 计 局
2023年6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统计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需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满10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领域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具备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能力;具备高级统计师实践、学习能力和指导中级统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者作为骨干,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统计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出色完成工作。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或课件,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国家级以上统计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者或主要参与者,或省(部)级统计及相关专业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2.组织、指导本行业、本专业统计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被自治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项目,并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等各级奖励。
4.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自治区、地(州、市)以上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并通过专家鉴定。
5.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参与决策管理,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或本行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成效。
6.组织编辑3本(年)全行业(部门)、省(部)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州、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7.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计法规、制度和政策,主持或作为骨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制度,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做出贡献。
8.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9.公开出版统计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10.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发表统计学术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第一或第二作者)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11、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或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学术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第一作者)2篇,字数每篇不少于2000字。
12.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统计资料(第一作者)不少于8篇并被采用,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熟悉并掌握较为系统全面的统计理论知识,并能够将所掌握的统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实践当中。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者统计调查项目。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地(州、市)级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自治区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或者自治区级统计业务课题研究项目。
4.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5.主持大中型企业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制定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方法制度。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州、市)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组织实施4项统计调查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3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3.主持或承担2项省级(含国家部委)或3项地(州、市)级与统计相关的科研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研究报告或论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3本全国、全行业(部门)、省(部)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地(州、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等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或者获得地(州、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6.在工作实践中创新工作方法并被全国推广应用。
7.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推动统计工作发展。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或者译著(10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2部以上(每部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8.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5万字以上。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在国家统计局全国优秀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在全国统计建模大赛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次。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在自治区统计分析大赛优秀作品评选,或者个人或作为团体领队在自治区统计系统数据处理业务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