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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16 阅读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9号),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聘用)、职业资格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1.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2021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须提供每年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聘任、等级晋升中须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文件)、完成继续教育专业课证明(近2年的均有效)。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继续教育证明及学时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的种类。

1)自治区人社厅印发的专技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分为公需课证书和专业课证书;

2)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证明;

3)卫健部门出具的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课继续教育证明;

4)财政部门出具的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课继续教育证明;

5)专技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附件1)或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附件2)。

2.专技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符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标准(附件3)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工作,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学时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严格审核。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审验核准,确认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不足学时要求的要进行补学。

3.继续教育学习的免试。参加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和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内地服务管理工作及担任第一书记等和到村任党组织书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原政策执行,按要求填报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等级晋升的继续教育审核程序。各级人社部门和市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中加盖职称办公章(继续教育公章),不符合专技继续教育要求的要进行补学。

三、有关要求

1.请各部门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专技继续教育工作相关政策,支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推动我市专技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本通知内的相关要求自202271日起施行。

 

附件:1.专技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

2.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

3.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标准

 

 

202256    


附件1

专技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学历


学位


何时何学校何专业毕业


现工作单位


现有专业

技术职务


继续教育活动组织单位


继续教育时间及方式


累计学时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所在地同级人事(职称)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验,      年符合专业课继续教育共计      学时,还需完成      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继续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考试成绩、结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单位参照《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标准》要求填写继续教育方式及学时等内容。

附件2

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学历


学位


何时何学校何专业毕业


现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

技术职务


拟申报专业

技术职务


免考理由


所在地同级访惠聚办公室或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或南疆四地州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意见

        

 

                              

                                    

                                       

地州市或自治区区属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或审批意见

                        

                    

                                    

                                  

注: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含抽调到各级访惠聚办公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加盖同级访惠聚办公室公章,参加驻村管寺工作、南疆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加盖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或南疆四地州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附件3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标准

 

1.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1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60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

3.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高级研修班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1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学习人员需提供研修班颁发的结业证、培训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自治区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10学时予以认定;地州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8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1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国内(外)进修学习的,每月按60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人员需提供进修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

7.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当年每门可按30学时予以登记。

8.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网站相关课程远程培训的,可按培训课程公布的学时数计算。


附件:6.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docx

             7.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