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克拉玛依 市县以下基层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6-16 阅读数:克人社发〔2022〕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克拉玛依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和《克拉玛依市县以下基层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
教育局
2022年10月28日
克拉玛依市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关于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4号)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条 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为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职称后,按照“直评直聘”的原则定向使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思想素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三)职业道德。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条件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及克拉玛依市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考核条件
近3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对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第三章 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需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作用,成效明显。
5. 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且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在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20年以上的只需具备条件中的1项:
1. 承担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 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地(州、市)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
3. 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市、区)级一等奖。
4. 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
5. 获得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满5年。
2.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满8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 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在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20年以上的只需具备条件中的3项:
1. 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 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
3.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4. 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县(市、区)级一等奖2次。
5. 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
6. 获得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校级领导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县以下基层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关于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4号)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幼儿园教师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县以下基层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为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职称后,按照“直评直聘”的原则定向使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思想素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三)职业道德。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条件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及克拉玛依市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考核条件
近3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对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第三章 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 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 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突出成效。
4. 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在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15年以上的只需具备条件中的2项:
1. 获得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 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论文、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玩教具制作等评比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2次。
5. 主持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并结题。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满5年。
2.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专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满8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学前教育岗位,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 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突出成效。
4. 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地(州、市)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 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在我市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20年以上的只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 获得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 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
3. 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
4.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5.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论文、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玩教具制作等评比中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一等奖以上2次。
6. 主持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并结题。
第十二条 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